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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信息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2023-04-2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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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节能审查对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支撑作用,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了扎实有力的基础。与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相比,《办法》有几个变化:一是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二是明确了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以拆分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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