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0/2025-328471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24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2025-07-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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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工信规〔2025〕1号)
各市(区)工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数据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现将《泰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泰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泰州市数据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泰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化工产业领域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安全性及产品市场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科研性的试验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厂房(场地)、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配套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化工中试基地定位为中试试验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及入驻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M7320)备案。相关部门、基地所在园区、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强化试验过程中的协同监管,严控安全环保风险。
第四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试验。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五条 中试基地须在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统一协调管理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工作。
第九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中试项目需要。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中试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项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安全等专业背景,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十一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或者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对生产有影响的中试项目,原则上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
第十二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立项。项目单位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园区提出申请,由园区牵头,县级市(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数据局、市场监管局联合专家评审,形成会议纪要,附专家意见,向所在县级市(区)数据局办理备案登记。
(二)环境保护。中试基地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中试基地环评明确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行业基本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一次性申请中试基地运行所需的所有排污指标,入驻中试项目依次使用总量指标。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若未突破中试基地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中试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纳入排污许可证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应急管理。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报送所在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园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中试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手续,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 根据性质及用途,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其他装置、建筑之间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试验条件进行审查,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试验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鼓励项目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
第十八条 投料试验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试验方案,组织专家对试验方案进行论证;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对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运行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环保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项目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通过专家论证的试验方案。如有工艺、设备的改变,应当进行变更管理,可能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增大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按照相关法规、规范采购、存储。中试项目产出的产品应标明“中试产品”和产品质量指标并定向销售。
第二十四条 中试试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原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设施予以拆除或者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设、管理,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